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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由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通过采用一定方式实施的,旨在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之前状态的一种法律救济。生态环境修复以生态环境损害为前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深化、升华,是运用法律工具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关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位授权点于2004年开始招生,研究方向主要包括: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学、自然资源立法与自然资源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论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从三阶层内涵分析,“两山”理论旨在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尽管保护优先原则实现了从政治宣传到法律规范的转化,然而保护优先原则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容易陷入绝对优先的误区。“两山”理论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重新解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蕴含着系统整体的发展理念,...
气候变化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已对南海海域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威胁,南海周边国家迫切需要通过适应行动和区域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南海海洋保护区建设可以提升南海海洋系统的生态弹性和风险抵御能力,为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保护区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示范效应和实践样本。南海海洋保护区应在明确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推进国家行动和加强区域合作,给予非争议海域和争议海域差异化建设安排。南海周边国家一...
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然而,从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关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这四个主体在弄虚作假案件中涉及相应的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但由于相关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导致这四个主体最终实际...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在救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时的功能缺陷,并兼容于民事法的权利逻辑体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立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二元模式,但二者在实体权利基础方面的本质差异导致它们在责任成立、责任范围以及赔偿金归属等实然层面的具体规范构造存在区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部门法分立式法律责任体系的“外来因素”,惩罚性赔...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构建标志着全球正在形成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贸易新格局。 东盟逐渐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 并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贸易保护下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与东盟的碳定价主动权、 能源结构转型的主动性、 绿色低碳领域等方面的进一步合作产生了影响, 试图以碳关税形式重掌国际气候变化话语权。 基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要点及本身的适配性冲突, 探讨中国与东...
中国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在自然保护领域的重要成果,法典化背景下的环境法体系化发展应予回应。我国保护地体系在实践上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本体、“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下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为基础的双重规制结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有着共同的法治逻辑特征,环境法体系应当对其进行一体化的法律调整,基本路径是开展保护自然原真性、维护空间正义的“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新法域建设。调整保护地...
随着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和用水需求增长之间的供需矛盾凸显,急需合理利用黄河流域水资源,加强水权交易。从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与水权交易的实践样态和发展模式看,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存在水权法律性质定位、利益协调、交易要素和交易体制机制等诸多现实困境,导致水权市场建设与运行环境不平衡,因此需要完善黄河流域水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保障制度体系,加强水权市场交易运行机制建设,使得黄河流域水权...
法典旨在实现部门法的体系化,从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相统一的角度,法典编纂是从“国家法制统一”走向“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由之路。宪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大法,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双重基础。在国家层面,编纂环境法典是对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的落实,同时,联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可以被解释为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免受环境危害的环境保护义务,国家履行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为了进...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位授权点于2004年开始招生,研究方向主要包括: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学、自然资源立法与自然资源法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本学科已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优势。一是研究内容特色鲜明。学校地处甘肃,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又是生态极其脆弱区,本学科致力于西部及其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制保障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对于破解西部及其民族地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难题,学科研究加...
以环境法体系化为方法论基础的环境法适度法典化应考虑自然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的一体化体系问题。正处于研究过程中的环境法典编纂应反映包括自然资源法在内的环境法体系全貌。在“环境法融合论”立场下,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占必要之席。“适度法典化”模式的法典编纂形式决定了法典总则对分则及单行法均具有统领性的调整功能。应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引,在环境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涵盖自然资...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直接指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可以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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