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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知识产权法学 权相关记录64条 . 查询时间(1.037 秒)
上诉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
相关权,又称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就其表演活动、录音制作者就其录音、广播组织就其播放的广播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相关权的起源与发展,作者权法体系对于表演、录音和广播的保护模式,版权法体系对于表演、录音和广播的保护模式,以及中国关于相关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过程中,各国都同意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应当采用“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但各国立法并没有真正体现这一方法,其中一些国家采取的“节目保护模式”将“广播”规定为一类作品,保护的实际上是节目,这将导致严重的正当性问题。另一些国家采取的“伪信号保护模式”名义上只保护载有节目的信号,但由于为广播组织规定了针对节目录制品的专有权利且规定了至少20年的保护期,其真正保...
再现型摄影作品是指以精确再现拍摄对象为目的的摄影作品,其独创性体现为拍摄角度、光线和阴影、曝光、滤镜使用方式等技术所实现的效果。司法实务所采的以拍摄技术选择认定再现型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做法应被矫正,而以再现照片本身较再现对象是否表达出更多的信息量为独创性与否之标准。复制因素对再现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定影响较大。对以立体艺术作品为再现对象的照片,在考虑其是否体现了不同于原作的独创性的同时,需结合复制的...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绕开在前创新的产权瓶颈,因此合理的创新规则不能只保护在先创新者,还需激励在后创新者.同时,集体理性选择了模糊的智力成果产权边界,从而给在后创新带来巨大的侵权风险,这要求救济不仅要避免补偿不...
无代理权人之责任     无代理权人  责任       2014/7/23
一、代理人于代理权范围内,以本人之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契约,契约之效力直接及于本人,于本人与相对人间成立契约关系。反之,代理人未获本人之授权,或逾越本人之授权,以本人之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契约,契约之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本人;于本人承认或不承认前,本人与相对人间之契约,是效力未定。如果本人承认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则治愈代理人代理权之欠缺,溯及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本人与相对人间成立契约关系。反之,如果本人不承认...
商业化育种是我国种业发展的方向,为此,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将是商业化育种进程中注定经历的阶段。科企合作的模式与品种权保护利用方式将关系到合作各方的利益成败。文章通过对目前我国种子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科企合作模式及知识权保护利用方式。
在著作权法中,作者经济权利体系的构建有分解和概括两种模式,它们分别以德国著作权法和法国知识产权法为典型,美国和英国版权法介于中间位置,即在分解基础上适当概括,优点是逻辑清晰,体系简洁。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案主要采取分解模式,为作者规定十余项经济权利,但俨然密织的权利体系却有疏漏,故有重塑之必要。建议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权和传播权,由此构建疏而不漏的作者经济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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