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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知识库 法学 2019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586 秒)
徐昌华: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浙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以你不是主犯,也不是致人死亡的主要实施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伙同成以锋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有陈某、张某、熊某、田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三鼎公司和陆洲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陆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三鼎公司在实际只有3万吨澳洲焦煤的情况下,先后与电燃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后者系陆洲实际控制的德源公司与茂名分公司签订的),存在“一货两卖”的情形,导致无法向茂名分公司交付煤炭,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44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特别代理),系张某甲的之子。湖南省祁阳...
对于张荣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1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害人李某1在案发前因建房遭到张荣辉岳父的阻挠,与张荣辉等人产生矛盾。后张荣辉建房时,李某1叫停施工。张荣辉与李某1发生争吵后,即持刀砍击李某1头部致死,李某1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张荣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
被告人章汉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陈朝飞清退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磊清退赃款人民币1650元、被告人毛志伟清退赃款人...
被告人潘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昌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车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昌平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昌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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