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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近二十年,在实践中已经逐步显示了缺陷和不足。在目前环境的新形势下,环境立法需要突破传统的观念和思想,达到立法范围的创新,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所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环境权是一项特殊的人权,受害者往往具有人数众多、不特定、潜伏时间长等特点,其所面对的又往往是作为企业的强势群体,因此在环境权保护的过程中,尤其要强调政府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首先确保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才能够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知情权理应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日显滞后。本文试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含义(以人类为中心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切入点,从环境权的确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生态破坏防治的强化、环境救济等宏观层面论述环境法的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关于当事人委托监测的规定并不能对受害人的保护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下的产物。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有着几乎先天性的缺陷因而难以承担起保护环境权益的大任。世界各国新兴的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益保护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我国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及时改弦更张,在以程序性...
立法目的决定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环境立法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环境立法相对于国外多数国家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缺陷日益显现。为了使我国环境立法目的能够顺应国际环境保护思潮,对其进行修改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分析国外部分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出发,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作简要评述,进而提出笔者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一点拙见。
对环境法修改完善的思考     环境法  修改  可行性  完善       2010/10/15
1989年修定的《环境保护法》颁行至今,由于经济体制、人们思想观念和国际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其不适应之处日益显露,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成为当前环保领域和法学界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现行法的基本情况,修改的可行性,以及自己对环境法完善的思考作一阐述,以期对环境法的修改起到铺垫作用。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存在理论基础性地位缺位、基本法立法形式和相应法律制度设置三个方面的缺位,导致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原则具有保障环境法基本价值实现的重要功能,必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予以明确确立。
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环境利益平衡,如何平衡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环境权的本质是与环境相关的传统私权,其着眼于个人私益,无法实现环境利益平衡,不能成为环境法的核心。人对于环境的利益只能以法益的形式为法律所认可与保护,其法律落脚点是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既能给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以合理解释,又能对未来环境法制构建提供具体指导,是...
长期以来,环保被作为一种义务或者说一种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是作为义务本位出现的,其实,环保是一种商品,更是一个产业,我们缺少的是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提出建立一系列市场机制来实施环保减排,变义务为权利,变责任为动力,变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才能实现环保减排目标的实现。排污权交易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环保市场制度。
在个案访谈调查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诸如环境管理事权、环境行政管理模式、环境举证、处罚力度、行政首长环保责任制、环境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思路,即从过分强调环境行政强制管理模式向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引导模式转变。
我国现行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中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其修改势在必行,尤其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内容,比较详细的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之处,重点放在如何借修改环境法之机会,从立法上确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本文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大背景,通过ISO140001环境管理体系,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内在契合,在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历史考察中揭示了企业环境管理的内涵,最后指出了我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同时带来了各类环境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设计逐渐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生态学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生物的多样性、生态安全理念出发,对《环境保护法》的缺陷进行了一些分析,尝试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出粗浅的建议。
本文围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制度缺失,提出修改后的环境法应确立生态优先原则。以此为基础,还应当把清洁生产制度列入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范围拓宽,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其中。
浙江外贸近来接连遭遇环境壁垒事件,与目前国际社会非常盛行的环境倾销理论及其实践相关。发达国家以环境倾销理论为依据所筑的环境壁垒,通过浙江外贸已对浙江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挑战:环境法制建设滞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乏力,浙江垃圾进口贸易的法律监管失灵,环境标准偏低等。因此,需采取有效应对措施:1、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2、强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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