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刑事文书 食品”相关记录42条 . 查询时间(0.312 秒)
再审申请人沈阳琳祥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祥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宜城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宜城批发部)、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益公司)、沈阳市天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诚信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南街290号。经营者:程俊义,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赞皇县诚信食品商店(下称诚信食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XXX),男,199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暂住本市金山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峰雪公司、兆隆公司、被告人高某、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峰雪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屈留东、被告单位兆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戚某某、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姚言明、被告人...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6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朱晨一,被告人李某2、被告人崔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燕、吴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顾某2,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王惠飞,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辩护人霍克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耀香,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三马兽药业销售记录、物流运单、生猪注水情况、销售日报表等书证,矿泉水瓶、注射枪、水管、铁钩子等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原审告人邓应良、宋玉宝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单位在生...
彰武县鑫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沈阳经济区彰武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你单位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刑终32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正确,案涉行为均不是单位行为而是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单位不能对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涉案的所有猪肉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本单位判处的罚金过高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汤盛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段荣芳:你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对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4年,你开始生产补肾壮阳和降压降糖类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2014年12月,你雇佣被告人王红伟、杜江、李建兴参与其中,由你负责联系...
被告人杨小珍,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XX镇XX街XX镇XX街XX号,捕前住广西平果县XX路XX号,经营恒源堂三高清食品经营部。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取候审,2020年5月...
原审被告人吴裕梅,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修源、吴裕梅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