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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的“全球行政法”思路
WTO 食品安全 争端解决 全球行政法
2014/4/9
“全球行政法”的思路渗透到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实践之中。不仅DSS日益重视程序性方法、双边协商和非政府渠道;SPS委员会更作为“全球行政法的引擎”提供了解决食品安全争端的专家治理路径。但实践表明,“全球行政法”思路非能充分确保食品安全规制的负责性、扩大参与和理性决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值得坚持,全球行政法思路或可批判性地吸收,公平性需要保障。我国应采用多元化策略应对食品安全争端。
国际食品标准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 CAC标准 WTO
2014/4/10
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软法”之治的产物,虽无拘束力,但具有法律影响力;WTO协定赋予联合国系统下的国际标准以法律地位,表明国际法并非只是碎片化,更多的是分工与协调;WTO各成员国制订有拘束力的食品安全法时,大多强调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或参考国际标准;我国应对国际法的渊源有新的认识,从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国际食品标准参照和补充地位,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