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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居于合同保全两大制度之首的代位权制度,其理论和实践价值毋庸置疑。
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物质上的抚养,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精神上的抚养,如陪伴子女的时间、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等。
在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租赁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近日,“第五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在苏州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来自日本、韩国、德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区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受邀参加会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尧受邀参会。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不仅与德国法的期待权存在根本差异,而且容许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已发生改变,加之其不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理由、严重扰乱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作为异议事由应予废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之生存权,在广泛采用商品房预售模式的我...
物权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各种法解释理论形成对立,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关于物权法领域的基本问题,本书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基于意思表示的物权变动、“对抗要件主义”的基本问题、“二重让与”的法律构造、背信恶意人法理、背信恶意人的转得者与民法第177条规定的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撤销与登记、继承与登记、取得时效与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完成后的受让人与背信恶意人、登记请求权、不动产附合...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新婚夫妇。结婚后不久,小红怀孕了,然而孩子还未出生,小明就意外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孩子在小明去世后出生。小明去世时还是胎儿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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