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学”相关记录118891条 . 查询时间(4.515 秒)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因理论关注的相对不足而未得到有效应对和解决。“道德风险”在保险法上是一个与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概念,内涵系投保方在拥有保险保障之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包含投保欺诈行为。保险制度曾因诱发道德风险这一负外部性而遭受质疑,但由于其巨大的制度收益和社会价值,有必要且应当通过发展道德风险控制机制来降低制度成本,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及其实践看,其发挥了环境行政司法执行的功能,如此方可合理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行为违法性和环境行政的强调,有效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法院一定程度上参与环境行政执法,在我国大力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时代背景下,法院有资源和能力处理涉案环境事务,不会替代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为了有效...
“法律保留”概念诞生在德国,后经日本转介进入中国已近百年。但汉语翻译丢失关键信息,与德文原意有明显落差,由此引发中国公法学对该概念的双重误解:或混淆于纵向的立法权专属,或限缩在横向的立法权专属。追根溯源,奥托·迈耶创造这一概念是为了确立“先法律后行政”的规范关系,故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重译为“法律先定”。在德国当时的君主立宪制下,“法律先定”虽只是相对、有限的先定,但从两个不同方向有力推动法律介入君...
律师参与是行政诉讼制度目的实现的重要支点。通过特定范围裁判数据的定量研究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率的局部差异比较显著。经济能力、权力压力、维权意识、权利类型等影响因素的二元回归分析显示,各地的律师参与水平受到市场供需和法治环境等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存在一个原告律师代理率的“区域阈值”。律师代理的实效性分析表明,律师的专业服务总体上对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产生了积极作用。基于上述局部差异、影响因素与实效...
我国通说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见解造成了实务中的罪刑脱钩现象。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均存在问题。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共犯处罚根据论上的妥当性、与限制从属性说的整合性和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本土适应性,是更为妥当的学说。在行为共同说的指...
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可以通过与历史遗留性质问题的案件进行对比而得以展示。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冤错,主要在于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是一种无法完全用文字进行表述的内心体验。由于不同的经历、教育背景、职业利益等原因,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被给定的同一个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体验,往往形成认知分歧。案件复审,基本发生在原审生效多年后。原审亲历过现场,并与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过直接、言辞方式的互动。复...
在法学研究中,人们无法从“是”推出“应当”这一“休谟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便是经验研究能否以及如何处理法的规范性问题。无论从封闭体系还是开放体系的角度回答这一问题,法教义学都面临诸多困境,其根源在于证立逻辑以及形式化和非语境的局限。社科法学从因果解释角度回答这一问题且直面“休谟问题”:价值是客观的主体性事实;可以借助问题和对问题的成功解决跨越从“是”到“应当”的鸿沟。在这一过程中,“价值判...
明朝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条例构成。基本法律即“祖宗成法”,不容后世更改。《宪纲》属于基本法律,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宣宗、英宗考定《宪纲》意在维护其权威,经考定后洪武四年《宪纲》的内容基本上都被保留下来,所增加的内容是以编例的形式附于其后,强化了洪武《宪纲》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与性质。正统四年后《宪纲》的名称一直相沿未改。学界对《宪纲》长期存在一些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说法,系误传或对史料的误读所致。在《...
民国时期的裁判文书公开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发行的司法公报及审判机关出版的刊物上。这些刊物上所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选取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是当时法学研究的一手材料。此类裁判文书公布后,引起了多方关注,地方司法公报转载中央发布的判例要旨、法学家收集汇编裁判文书、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援引案例,形成了由多层级法律机关、多类型法律职业共同参与的“复调叙事”。在发挥判例的审判指导功能之...
“资源”“环境”“生态”作为自然的三种指称,内涵、外延均发生着从狭义到广义的变迁,彼此关系从泾渭分明到交叉重叠,呈以生态为中心的“一体三面”状。与此情形类似,分别以这三大概念为基石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也从分别指涉“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存”“生态区域保护”的三类立法,向着以生态系统管理为基础的综合性立法转变,从而构成现代“大环保”立法的“一体三面”。就现实国...
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
作为组织型犯罪构成要件之核心的不法行为类型,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组织行为具有超越总则规定的特殊意义。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基于行为支配理论将组织行为纳入总则的共同犯罪体系,从而实现“组织行为的正犯行为化”,最终形成了刑法打击组织行为的基本路径。而在我国,“组织犯+组织行为分则化”是我国刑法打击组织行为的基本路径,并呈现出组织行为分则化的扩张倾向。我国刑法的路径选择是建立在充分评价组织行为的危害...
中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可谓“又多又难”。以某都会区法院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民事执行特别是基层执行有着独特的中国特色,包括案件长期增长、以本院判决书为主、合同纠纷为主、自然人系主要被执行人、金钱标的为主。法院系统近年来不断探索完善执行模式:大幅增加投入资源、推进执行组织机制改革并调整相应的权力构造、构建信息化的执行体系、强化执行惩戒措施和打造规范、公正、有效的执行管理体系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成...
侵权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地阐释与适用《民法典》侵权法律规范,构建中国侵权法的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这些侵权法中的“希尔伯特问题”包括:民事权益的区分保护应当通过何种路径加以实现?是否有必要区分两个层次因果关系及各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侵权法应当如何保护纯粹经济损失?违法性要件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如何确定违反保护性规...
我国《民法典》第147条与相关司法解释未对重大误解的构成提出实质标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错误论”在价值判断上面临交易安全与决定自由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导致了教义学上不必要的复杂和不确定,难以为我国法提供解释指引。以缔约过失废止合同为代表的“归责论”打破了“动机错误不受关注”的教条,转而对相对方在错误形成中的作用进行规范评价,体系化地吸纳了先合同诚信关系的价值变迁。基于归责论的解释思路,相对方过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