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宪法学”相关记录579条 . 查询时间(0.853 秒)
当下的宪法审查发生学较为偏颇,仅以司法审查制为素材,因此无力批判政治性宪法审查及其误区。巴黎高等法院1392年至1788年的注册和谏诤制度是世界宪法史上最典型的政治性宪法审查。巴黎高等法院审查的兴起,源于其辅助王权并增强君主制的正当性,其衰亡则由于审查所固有的政治性导致政治竞争从而僭越主权。政治性审查所造成的对法官统治的担忧,使得宪法审查在将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一直遭到抵制。并非强大的主权观念消解宪法...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被充分具体化。对于该原则应有之态度是充分运用各项法律技术,尽量揭示并充实其法律内涵。站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之下,控审职能之间的区分应从形式走向实质。控审之间的良性制约关系应依托控诉、法定、调查、直接、法律保留等诸原则,以及起诉审查、强制起诉、司法审查、事后审查之上诉审等程序予以贯彻。相互配合应主要体现在与干预公民基本权无关...
在规范层面,谈宪法宣誓就是谈宪法忠诚。国家是一个建立在忠诚的道德原则基础上的存在实体,只有在存在的意义上才能真正理解国家的本质,也才能理解政治忠诚的意义。不同的国家形态,其政治忠诚的模式不同,现代立宪国家的政治忠诚集中体现为宪法忠诚。除非宪法成为国家的公民宗教,否则共和国就不具有最有力的精神纽带。宪法宣誓被普遍用于保证宪法忠诚,因为宣誓是一种神圣的言语行为,其神秘的力量和功效蕴藏在誓言的结构之中。...
改革开放40年与宪法发展的良性互动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实践说明,宪法对改革开放发挥了引导、规范与保障的作用,而这种作用需要宪法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在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不同阶段,面对改革实践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宪法学以问题为导向,在正当性与合法性、规范与事实的冲突中坚守学术的专业精神,积极履行学术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改革开放起步的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宪法学面向改革开放的实践,创新基本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对权力“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从“一律”到“原则”的改变,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开放了新的解释可能性,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将权力配置的实质标准确定为“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要求将各种国家任务的相应职权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功能优势的机关,而不再僵化地拘泥...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有论述的重要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不应忽视的宪法概念。制宪时,中国未效仿苏联等国规定按劳分配内容,这是从实际出发、自主作出的决定。而“按劳分配”在成为通行中译后,历经曲折于1975年实现入宪。在七八宪法继续规定“按劳分配”以及在此前后展开按劳分配大讨论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完善了相关规定。但随着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制度主体的地位在现实中相对下降以及1993年并未启动宪法解释,该规...
对我国宪法和国家安全法律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个人与组织的国家安全法律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消极性、防御性义务,即当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时,应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二战之后的特殊国际格局则使澳大利亚的情报活动与情报法律带有明显的攻击性特点。而澳大利亚宪法的特殊性又使其情报配合法律义务既包括消极性、防御性义务,也包括积极性、攻击性义务。因此,澳大利亚对于我国国家安全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存在着自身的因...
学说史角度梳理法兰克福“规范秩序”学派的理论背景与学术谱系,可以得到“规范秩序”研究可能借镜中国法学发展的几点启示,并借此强调中国法学理论应直面全球化的世界进程,提供一种规范秩序的法律构造理论。随着有限政府、人权保护和殖民地独立等浪潮先后兴起,策源于法兰克福的规范秩序学派通过重构对复杂系统理论、社会批判理论和欧洲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一套兼顾特殊与普遍、描述与规范、历史与现实的学术议程。揭示规范秩序...
法院创设权分概括创设权和具体创设权,其归属和司法权配置受制于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宪法原则。该原则源于17世纪英国,18世纪被法国采纳,其原旨乃反对肢解刑事司法权、禁止指定审判法官或设立刑事特别法院(庭)。宪法成文化运动致使其扩张至行民领域,但在司法科学化冲击下其重归原点,并成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形式要件为法院创设权依重要性分别保留于宪法与法律,实质要件为刑事司法权绝对保留、行民司法权相对保留。司...
《宪法》第143条作为首都条款不仅具有一般国家标志的象征意义,更对回应当下一系列改革的迫切需求具有特殊的规范价值。针对该条的核心要素,应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分别对“首都”和“北京”进行深入解析。“首都是北京”的表达既是事实描述,也是命令规范,其所蕴含的作为特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都-城”关系,实为解决诸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散、雄安新区建设等问题的逻辑和规范基础。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有...
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仍然是支撑宪法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基础,国家对于宪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国家统一的时代任务,中国共产党人以高超的政治智慧与开放的法律逻辑,创造了“一国两制”的制度,并通过基本法加以具体化。基于国家发展目标与任务,1982年宪法的设计者们通过宪法,为一国主权下实行两种制度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塑造了具有原则性、开放性与灵活性的“两制”形态。经过2...
《宪法》第31条是正确理解基本法与宪法关系的关键。该条属于对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别规定,是专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而设计的带有授权性质的一项特别规定。但是,谈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不能单讲第31条,应该认识到整部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但不是一般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宪法和基本法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宪法和基本法...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港澳基本法模糊的宪法性质严重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想象和话语能力。以例外状态和制宪权为知识坐标,《宪法》第31条可被解读为关于例外状态下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制宪权的宣告,而一国两制可被解释为宪法所包含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决断。认为基本法抵触宪法不仅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意义的。基本法立法宗旨与中国宪法蕴含的国家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动态平衡、世界大平衡的视角来审视基本法关于中央地方关系的非对称...
“人民共和国宪法观”是依宪治国的理论前提,也是“宪法的中国学”得以形成的基本立场。“人民共和国宪法观”以“人民宪法”为立宪之基础,包含“党领导人民制宪”“宪法实现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同构”两个基本命题;“人民宪法”形成了以“总章程”和“根本法”为两轴的基本框架,并通过宪法实施服务于治国理政的目标,进而建构了适应这个逻辑要求的全覆盖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