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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论》创刊于200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艺术类学术月刊。本刊聚焦古今中外重要的艺术家、艺术作品、艺术现象和重大艺术理论问题,坚持学术性、前沿性、导向性、实践性相统一,倡导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开展艺术评论,努力促进艺术实践与理论的深度交融、艺术创作与评论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重点刊发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
《传记文学》创刊于1984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专业传记刊物,是国内“传记三大刊”之一,全国中小学图书馆馆配期刊,2020年至2024年连续五年入选“中国精品期刊展”。杂志秉承“时代性、思想性、史料性、文学性、原创性”十五字办刊宗旨,坚持高质量办刊方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理念,挖掘和拓展传统传记的范畴、内涵和文化价值,以推动新时代传记创作、传记研究和传记...
《艺术学研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2019年创刊(双月刊)。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艺术学学科期刊”高转载量、高转载率和高转载指数名录。刊物秉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紧跟时代发展,密切关注党和国家文化方针、政策;立足中国艺术学学科发展,总结艺术学领域创新理论和研究成果;探索艺术学与其他人文学科、社会...
《红楼梦学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国家级中文类重点学术刊物。著名红学家冯其庸、李希凡曾长期主持刊物工作;历任主编有王朝闻、冯其庸、李希凡、张庆善等;名誉主编为张庆善,现任主编为孙伟科。
《中国音乐学》创刊于1985年12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学术季刊,国内音乐学领域核心刊物。历任主编郭乃安、张振涛、田青、项阳,现任主编李宏锋。编委会与编辑部成员由音乐研究所十几位专家学者组成。
《中华英才》半月刊创刊于1989年10月,由邓小平同志题写刊名。是中国最早以人物报道为重点的大型综合性新闻半月刊,每月1日、16日在北京出版。由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主管、主办。创刊30多年来,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已经在海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形成自身品牌优势。
《中国摄影家》杂志创办于198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集学术和实践于一体的大型专业摄影月刊。杂志以“影像生活,学术品位”为办刊理念,着力于“影像呈现历史,瞬间感动世界”,引导摄影人“提炼影像生活,凝聚视觉记忆”。《中国摄影家》杂志现设有年度中国摄影家、世界窗、青年十问、静观、史·论·评、观察等原创栏目,一方面致力于对摄影史进行挖掘,一方面对摄影的当代问题进行探...
《中国文化》创刊于198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是目前唯一一家在北京、香港、台湾同时出版的大型学术刊物。《中国文化》每年推出春季号、秋季号两期,每期约50万字。创刊以来已出版近60期,获得中外学界人士的普遍期许与佳评。
《美术观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艺术类核心期刊,创刊于1981年,初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创办的《美术史论》(季刊),1995年改版为《美术观察》(月刊)。历任社长、主编王朝闻、水天中、邓福星、陈绶祥、龙瑞、吕品田、李一,现任主编牛克成、社长杭春晓。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以蓄养半个多世纪的优良学风、厚重学力和磅礴阵容,为《美术观察》“学者办刊”的独特优势提...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而不是过失,更不是所谓严格责任。
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以本罪论处。反之,行为人以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检察机关发现其拥有巨额财产,要求其说明来源,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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