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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不相同,这一原则不能自动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领域。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现阶段缺乏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但该领域引入“权利用尽”原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遗传资源具有生态、科技和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在促进生态平衡,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本身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遗传资源本身的属性和保护认识不同,传统上发达国家重视遗传资源的利用,却不给予遗传资源拥有者利益的分享,促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上的不平衡。从知识产权视野下思考遗传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正确界定遗传资源,特别是对其无形信息的保护,从而有效保护我国遗传资源。
农民留种权利保护研究     UPOV  品种权  农民留种权利       2017/2/22
基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及其对种植农作物的生存依赖,UPOV公约为农民在利用和保存作物种子方面保留特定的权利。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UPOV1991将农民留种权利改为非强制性例外,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则根据各自需要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农民留种权利,应对生物技术背景下的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中国充分借鉴欧美对UPOV1991农...
实施知识产权全程管理,合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是我国农业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重心。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诊断、知识产权报告与评审、知识产权申请与立体保护、知识产权维持与评议、知识产权转让与收益分配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农业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操作机制等,最后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的工作建议。
自1989年正式提出农民权利的概念后,经过漫长谈判,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再次确立了农民权利的基础并提出了在国家层面可采取的保护和加强农民权利的措施。但一直以来农民权利的实施进展缓慢,对农民权利定义的理解出现分化。本文详细地介绍了农民权利的依据,分析了《条约》有关实施农民权利的措施,并以印度为例,介绍了国家层面农民权利的实施并总结了其经验教训,以期为我...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具有顺序性和季节性的特定;授权品种种子使用许可的权利范围和期间范围,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顺序性和季节性的自然规律。处理授权品种种子使用许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案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合同目的、诚实信用、避免资源浪费原则。
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研发不仅仅关系着新品种培育人和种业企业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影响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关系着国际民生。植物新品种得到有力的保护,将激发品种培育者、生产者、销售者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开发和推广新品种。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对申请品种权保护并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给予了品种权保护,但对于申请期及未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申请期的品种及未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
本文分析了我国棉花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针对品种权在品种转让中作用甚微、授理时间长、难以有效维权、与品种推广的矛盾等多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共享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又一重要课题。本文以此为背景,研究分析了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共享诉求与阻碍,并得出结论,公共财政投资的政策性、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都产生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共享诉求,但是主体错位、制度缺失、技术缺位、观念落后等严重阻碍了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共享。最后本文提出明确知识产权研发应用主体;健全建立相关...
权利冲突对于权利体系,乃至私法体系的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整体上、抽象意义上不可能被消除。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于能够提供调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制度,并通过正当程序来化解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实现权利在法上的质的规定性。因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及其化解机制伴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发展史而发展,具有动态性因素。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冲突即为完成权利具体化以及划定界限的过程,...
在南北分析框架基础上引入东西格局概念,改进水平创新技术扩散模型。无论是增强还是减弱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南方国家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陷入创新与模仿的两难困境。若南方国家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存在明显技术差距,那选择加强或减弱知识产权保护来实现南方国家技术进步是有条件的,该临界条件由南北国家技术差距、东西部地区技术差距等因素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北方国家的经济增长率的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国...
专利交易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专利“产品”,形成各方相互影响、相互联动的专利交易市场结构。依照垄断竞争理论,专利交易市场结构可以划分为垄断竞争与寡头垄断两种类型。专利“产品”具有无形性与垄断性,并因之衍生出交易意愿的复杂性,这提示我们要关注专利交易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并依此进行专利交易的制度设计。
在著作权法中,作者经济权利体系的构建有分解和概括两种模式,它们分别以德国著作权法和法国知识产权法为典型,美国和英国版权法介于中间位置,即在分解基础上适当概括,优点是逻辑清晰,体系简洁。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案主要采取分解模式,为作者规定十余项经济权利,但俨然密织的权利体系却有疏漏,故有重塑之必要。建议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权和传播权,由此构建疏而不漏的作者经济权利体系。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排斥关系。在判断后者的类型性特征时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结果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基于此,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在判断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性特征时,需考察该要素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依此衡量,“情节严重”中的“严重”、“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均是客观处罚...
微博就其功能属性而言要求最小限制的信息传播,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一对矛盾。以篇幅短小或品质平庸为由否定微博文的作品地位,从而为微博平台上的无障碍传播铺平道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认定作品与否的法律标准,独创性既不可能就表达的艺术品质加以规定,也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定标准,就表达的量乃至作者的智力投入多少亦难给出明确要求。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只能是指外在表达与众不同,并且这一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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