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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271-285 共查到知识库 知识产权法学相关记录459条 . 查询时间(2.198 秒)
案名(及索引号):ARRHYTHMIA RESEARCH TECHNOLOGY, INC. v. CORAZONIX CORPORATION. (958 F.2d 1053; 1992 U.S. App.)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判决时间:1992年3月12号 结果:撤销原判,案件发回 案情...
案名(及索引号):IN RE RALPH R. GRAMS and DENNIS C. LEZOTTE(888 F.2d 835)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判决时间:1989年11月3号 结果:维持原判 案情概要: 专利申请人Ralph A. Grams and ...
“习惯、习俗并非只是一种可以割去的 ‘阑尾’,只要它们还起着实际的功效,便不会被法律的小刀轻易割去。”——曹锦清【0】 人类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物质资料的占有,保护这些占有关系进而形成明确的财产归属关系一直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为此,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民法传统对所有权一直重点保护。【1】 同时,由于人与其占有物之间的关系常常处在变动之中,因此对这种顺应市场发展的变动关系的调整同样是物...
19世纪英国专利废除之争     专利废除       2008/6/26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19世纪英国的专利废除之争,展示这一现象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以及争论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英国的专利废除者从哲学、司法、国际贸易等方面对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展开批评,这些批评至今仍没有失去其反思专利制度的价值。
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1861年是契约法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梅因的力作《古代法》与被称为“德国法学的马克吐温”【1】 的法儒耶林的力作《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都是在这一年发表的。学者指出,前者是对实证契约法成果的总结而后者则是近现代契约法的兆始。【2】 耶林在这篇论文中提出了所谓的“缔约过失”理论。该理论被德国法学界誉为法学的发现之一,影响甚大。 耶林该理论,经由德国立...
本文结合中外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了我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含义以及登记的法律效力,探讨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备案登记与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并对完善我国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制度提出了建议。
世博标志权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立法从权利的产生、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范围等各方面都体现了对它的强化保护。但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是世博会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上海世博会的主办者,除了充分发挥世博标志的商业价值之外,更应该重视世博会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文从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和技术进口合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结合欧共体的有关规定,分析了我国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的新变化。并认为我国涉外技术贸易制度正在逐步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且进一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对于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的规定,接近于国外竞争法中的一些更为合理的规定,平衡了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更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拥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制都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的。虽然各国的立法以及规制模式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各国都在相互借鉴各自的优点。在对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政策上,各国的趋势也是一致的。各国在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上都已经认识到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对立,知识产权制度从根本上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竞争的,所以知识产权的行使并不因此而受到反垄...
本文分析了1996年1月31日欧共体委员会就《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而制定第240/96号条例的背景及其适用范围,并详细解析了该条例对技术转让协议中各类限制性条款(包括地域限制;技术应用领域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专利权到期或技术秘密公开后仍限制技术实施或要求支付使用费;一揽子许可、搭售以及质量要求;要求对专利有效性或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不提出争议;限制采用竞争技术;要求转让或许可...
权利冲突是指基于同一权利客体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既有的合法权利之间发生的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在新兴的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权利冲突表现更为突出、原因更为复杂。本文拟通过分析工业产权与在先使用权之间、同类知识产权之间、不同类知识产权之间、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来探讨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途径。
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给予了成员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国内立法的权利。每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经济竞争政策来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则,但在国内立法中,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所潜藏的原则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而当前最重要的是我国必须立即着手研究、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
药品商品名在法律上应该定性为一种商业标识——或为注册商标,或为商品的特有名称,分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药品)保护。药品商品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应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进行,无须卫生部门事先许可;对药品商品名是否已经退化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应接受司法审查,以维护知名药品特有名称拥有者的权益。药品商品名的标示字体不应该与药品通用名过于悬殊,药品标签或医生处方不应用药品商品名代替药品通用名,以避...
我国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规定源于对专利犯罪实施刑事制裁的考虑。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但这种侵权行为显然区别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包含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也不是专利权人的所谓“标记权”。这种行为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似更为妥贴。《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修改给我们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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