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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之(j),第10条之(c),第15条之1、5、6、7,第16条之3、4,第19条之1、2,《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1、4、5、6、9、10条的规定和要达到的目标,为了规范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获取,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利用所产生的利益,促进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使...
为切实提高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依托,同时也需要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支撑。本文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范畴、内容、目标和意义,以及国家政策取向,进行了探讨。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有十年时间。本文对近年来关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收集整理,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建议及当前研究动态四个方面进行了梳理,期望了解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并能把握最新研究方向。
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是其技术信息,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的载体是其繁殖材料。保密的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受多种因素影响,育种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对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予以保密。侵犯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依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予以保护。
品种审定是根据申请品种的特性判断先进性和适用性,品种保护是根据新品种的特征测试特异性和一致性,因两者都是以品种在田间观察的性状为判定标准,所以处理品种侵权案件理应采取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实施鉴定。DNA标记与植物性状之间不具有对应性,目前可用核心引物的数量尚不能满足全基因组对比,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虽然具有快捷、准确、稳定、经济的优点,也仅能作为处理品种侵权案件的辅助鉴定方法。
植物新品种属于育种者创造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形态不同,选择保护的方式亦应不同。常规品种应申请品种权保护,杂交种和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申请专利权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育种材料或育种方法应选择技术秘密权保护,经审定通过的非授权品种应选择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
本文分析了现行制度框架下遗传资源主权及产权的内涵和形式,考察了遗传资源合理获取和公平惠益分享的机制,特别是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以及其中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
本文通过对湖南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调查问卷的分析,深入探讨了影响品种权申请的因素、授权品种的开发推广等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品种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种子企业融资现状、问题及需求,结合植物品种权在种子行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价值,制订了植物品种权价值甄选办法和市场价值评估体系,探索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建立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业务流程,并以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鄂早18”为例进行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实证研究。
本文在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合理处理、谨慎检验的基础上,运用动态分析理论模型和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基于品种权保护的公共育种科研投资问题。结果表明,从长期来看,我国公共育种科研投资对品种创新有正向作用,且其短期内的变化对品种创新变化作用较大;以辽宁、河南、山东为代表的三个地区,其品种创新受到育种科研投资的影响较小,自身配置作用较大;而四川、江苏、吉林地区,品种权创新受到育种科研投资的影响更大。从全...
近年来随着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交易的活跃,许可使用方面的品种权纠纷也呈加剧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登记制度,许可交易没有登记制度的法律保障,品种许可使用极易与其他权利人发生冲突。本文在分析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现状的基础上讨论了建立植物新品种许可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并重点论述了植物新品种登记记载内容和登记机关及登记的效力问题。
本文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精炼贝叶斯均衡的准分离均衡对植物品种权交易定价策略进行分析,得出交易双方在各自不同情况下的最优选择。分析认为:对于一次独立的交易,植物品种权转让方在其提供的品种权具有高开发价值的情况下,只会选择定高价。而在其提供的品种权具有低开发价值的情况下,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特性,根据受让方对高定价选择购买的概率大小决定选择定高价或低价,双方博弈的重点就在于转让方对于受让方在其定高价时...
文章以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为例,阐述了农业种子企业在经营发展中要注重优势品种的利用与资源储备、品种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品种权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品种权利维护。通过经验介绍,以期对农业种子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应用多元化的数据实证分析目前天津市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研究发现: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较快,但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不足,总体看来还处于初级和启蒙阶段。最后,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思路和针对性建议。
基于TRIPS规定的利益平衡目标,可以将传统知识保护领域的利益关系区分为不同的形态,其利益平衡可以通过承认和保护传统知识的在先权利和知识产权等途径实现。新的机制可以通过对现有TRIPS规则的利用、改造和更新来建立。按照TRIPS的修正机制,积累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可能导致TRIPS改变或修正的新发展,是国际社会当前必须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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