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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正犯化质疑     共同犯罪  主犯  正犯       2016/11/17
刑法学界近来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与德日刑法中的“正犯”等同化并用“正犯”概念代替“主犯”,即“主犯正犯化”的倾向。但在犯罪参与体系上,德日刑法采取的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与从犯的单一制,这就决定了“主犯”与“正犯”概念有重要差异,不能用“正犯”代替“主犯”。主犯正犯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单一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女性是和男性不同的生命体,关于男性服刑人员的讨论和研究并不一定适用于女性,因此需要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出发来探究女性服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总的来说,初来乍到的女性服刑人员主要面临着四大困难及其所带来的痛苦: (1) 失去自由; (2) 服从监狱的作息规定及各种规章制度; (3) 适应全新的工作岗位; (4) 心理落差。对于入监之后遇到的这些问题,女性服刑人员需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适应,需要在生理、心...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
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  法治变革  回顾       2014/4/4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实现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很多,难度也很大。可喜的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无保安处分的概念,但在刑法中已实质性地存在保安处分,其与刑罚共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形成“隐性双轨制”的格局。对保安处分规范的识别,首先应从与罪责的关系上、目的与功能的差异上明晰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界分,进而从法律特征上区分刑罚规范与保安处分规范,最终将现行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挖掘”出来。澄清现行刑法中保安处分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利于确保这类措施的正当适用,同时也有...
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
在法治与专政之间     法治  专政       2014/4/8
孟涛博士的著作《中国非常法律研究》一书即将出版,作为他的博士和硕士导师对他多年辛勤耕耘的成果由衷地表示高兴,对他所提出的非常状态下的法律这一问题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更是感到有深入思考的必要。
中国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视野受到局限,认为现实的刑法都是由天所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至商纣王重刑辟,使国势衰微。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地上,从神转移到人,提出了具有充分理性思考的一系列观点。如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以德来主宰用刑。从周朝起的漫长古代社会,立法、司法都显示出了对理性思考的重视,虽然具体表现为先贤个人的主张或制度建设,但从总体上体现了中华...
我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种类、作用不同,致使其凸 显失衡性、混乱性、模糊性等特点.以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多次”行为规定为例,既存在同一层 面上的不同财产犯罪因“多次”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量刑差异,也存在“多次”行为自身司法解释规定的混乱性 对定罪量刑带来的困惑,还存在“多次”行为在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为的竞合所导致的“禁止性评价”与“一 事不两...
实质刑法观作为行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刑法理论中的应用,它正视立法和司法事实,有助于人们理解刑法的目的,是对只抽象谈论刑法的道义论刑法观的超越。但实质刑法观自身存在一定局限性:由于没有区分直觉思维层面和批判思维层面,进而混淆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色;只考虑到对刑法规范便宜行事,没有顾及遵守刑法规范所能带来的长远效果,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最终背离了功利主义宗旨;过分注重结果,忽视正义,具有非正义性。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度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
“精神上的帮助”不是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比较法上出现了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而不再明文规定的趋势,但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形成了明文规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立法惯例,《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了坚持。在主观共同性判断上,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确定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不应该考虑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应该区分教唆、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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