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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第五十三条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作了具体规定,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我国目前存在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失范现象,行政系统内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界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且地区间存在差异性规定,与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施行。化解该困境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有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法规得到授权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特定组织。我国法律对特定组织的授权方式不统一、授权范围模糊且权力边界难以确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出现被泛化的倾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决中所依赖的“三段论”式论证逻辑也并不周延。在行政分权化的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对特定的行政权予以类型化,另一方面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科学地界定特定组织...
强世功博士无疑是法学界后起之秀中的佼佼者。近两年间,强博士有两本专著问世,一本是《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另一本是《法律人的城邦》。这两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曾以论文的形式在各大刊物上发表过,当初就引起了广泛的反响,但作者的专著毕竟是首次跟读者见面,所以这两本书的出版也是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据说《法制与治理》一书在北京刚刚面世时被抢购一空。
以宪法基本权利观之, 行政法肩负着授予、运作、规制行政权力, 以实现基本权利功能保障的重要使命。两者之间的内在呼应, 谱写了德国行政法学的历史脉络, 却在梳理我国行政法学的宪法基础时遭遇了解释困境:作为通说的行政法控权理论, 理应生发于宪法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 却立基于青睐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宪法规范之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特别安排, 根源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 并在权力传统与现实因素的双...
利益申报与公开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常用的反腐败手段。香港的利益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971年修订的《防止贿赂条例》,现行制度则始于回归前后。其制度体系复杂、主体多元,内容包括一般义务、投资及利益申报、接受利益、接受款待、外间工作、离职后工作及惩罚方式等,具有制度设计复杂细致,注意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看重动态利益冲突防范等特点。香港利益申报与公开制度对内地相关制度的建构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制裁性”不能成为在个案中界定某种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标准,因制裁性标准的两个要素,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措施为相对人施加“额外不利效果”,本身并不周全.是否将某种有争议的行政措施视作行政处罚,关联着能否实现相关立法所期待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实现程序经济原则等功能.在大体维持形式性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将没有必要进入个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法治政府的要求尚有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厘清了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为建设法治政府明确了方向;科学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构架,为建设法治政府架设起桥梁;五大体系的建立,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认清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了障碍;而找准正确的路径,则为建设法治政府铺平了道路。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
经济行政法之研究,在台湾虽有点状之成果展现,但似乎并未形成一稳定之总论体系。在经济行政法之组织论上,一般也多借用行政法总论上既有之理论解释与运用。作为经济行政法法律关系之主体者,也不脱国家,及国家以外之其它公法团体(例如公法社团或财团等),甚至私人。在经济行政法上,国家之直接介入与经济活动主体间对于经济市场之自我治理,一直是一个“管制—解除管制—再管制”光谱间的取舍难题。面对经济活动之管制,存在着...
宪法行政法研究所成立于2001年。本研究所依托的学科是宪法与行政法学科,该学科于2000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
行政许可标准,是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的解释和细化,在学理上属于许可的裁量基准,在功能上构成了许可获得的限制性条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阶梯式”规范体系。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视角下,市场准入过程往往是多个单一许可组成的复合许可过程,由此产生了不同部门间实体和程序标准的冲突现象。其发生的内在机理是行政权及许可背后的部门利益与家长主义规制,外在形式则表现为复数机关参与的异位规范间的冲突,性...
编者按: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不仅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而且是当代世界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同时又兼具英美法系的某些特点,成为众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典范。2009年6月26日至7月1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部分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18位同志组成的培训考察团,赴日本考察了该国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并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青锋、于宏伟同志撰写了考察报告。本报...
论法治的不可能性     法治  不可能性       2013/12/5
法治只是一种理想,它从未被哪个社会完全实现过。法治的首要条件是政府官员遵守法律,但官员们可能并不这般行事,而在大型社会中,情况或许还要糟糕。由于官员们都程度不一地背离法律,社会就难以实现法治这一目标。也许压根就没有哪个社会曾非常逼近过这一目标。因为人们并不总是遵守规则。
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是继1958年颁布《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调整。在宪政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次改革重在简化裁判所体制,建立体系统一、完全司法化的裁判所。此举对于重构我国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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