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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名钱谷幕友的秘本及公开出版的律学书籍,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律学秘本和书籍的产生、传播及演变过程,揭示了清代中国的法律知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些训练有素的民间法律职业人士的著述和出版活动,并成为日趋商业化的热门专业知识。而刑钱幕友通过学习、利用和出版法律知识能获得巨大的社会和文化资本。刑钱幕友虽然处于正式官僚体制之外,但在清代政治体系中享有一种连皇...
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
清代江南地区出版业繁盛,其最具特色的是大量法律书籍的出版与流通。苏州、杭州等地是法律书籍出版业的中心,出版坊刻本律例全书的版本就在百种以上。商业出版的法律书籍内容更新及时,不但包括清廷颁布的律例,还囊括了诸家注释、则例和成案。江南的地方官员、幕友与书商广泛地参与法律书籍的编辑和出版。商业出版的法律典籍在清代逐步取代了官刻本,成为官员和幕友在法律审判中的主要参考书,因而对清代法律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十年来,中国出版、发表了唐律研究著作19部,论文476篇,大致可分为注释类、系统阐述类、专题研究类,研究成果丰硕,研究队伍扩大,研究影响凸显。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乃至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三十年来法学教育有了大发展以及思想解放和学术环境宽松等,是唐律研究成就显著的主要原因。前瞻唐律研究,要拓展唐律的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文化研究、实证研究、实施研究、史学史研究,加强对海外唐律研...
秦以后的各种财产制度,包括养老制、祀产制、分家制、立继制(汉代为“后户制”)、拨产制等,均属家产制的范畴。用所有权、共有权等现代法学概念去理解家产制,殊有不妥。在家产制下,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都受强制性的安排。在个人尚未解放之前,遗嘱还不能发挥其重要性。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从而成为家产制的重要子系统。
本文以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研究为例,探讨了档案阅读与法律史研究的解释学关联。本文认为,在我们摈弃了档案阅读的形而上学时,档案文件本身存在的自身关系向我们敞开。阅读中的主观性因素在其正当性规范下是研究过程不可缺少的积极要素,在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中存在着的那些主题正是通过阅读“偏见”挖掘出的。最后,本文关注了福柯有关档案的知识考古学概念。
学者眼中的中国法制化     法制化  中国       2014/4/8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研究中国法的学者很多,已历经了好几代。第一代中国法学者人数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其中最著名的除了我前面提到的柯恩教授外,还有李浩(Victor H. li)、拉伯曼(Stanley Lubman)、爱德华(R. Randle Edwards)、琼斯(William C. Jones)等。柯恩教授是我的老师,他从1960年开始便从事中国法的研究,1964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创...
当代中国是指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自1982年国家第三次全面修改宪法开始,中国进入到一个大规模立法的时期,而且在1993年之后进一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1}其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2}。
唐宋之际,国家的治理方略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一是自唐开元年间,国家治理的重点由中央转向了地方,提出了“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治国用人原则,二是自唐中期之后至五代十国,再到宋,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土地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国家的治理在官僚制法治的基础上,开始了司法改革的征程,司法职业化的趋向以州级检法官的全面设置为标志,以民事案件给当事人以断由为支撑,以州级司法文书“千文架阁法”为保障,开始登上了宋代的...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
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秦汉律“购赏”考     秦汉律  购赏  内容  对象  实效       2014/4/4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亦是私法文化的萌生地。古希腊比较健全的私有制和奠基于其上的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为私法的产生、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为私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和民主制度促进了希腊私法文化的萌芽。希腊人把法律作为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把法律看成安全、自由、权利的保...
继嗣,泛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为了确定家祀、身份和财产的承继人,依照国法或民间规则,在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建构的一种社会关系。古代中国的继嗣行为,又称“立嗣”。按《说文解字》的解释:“嗣”者,“诸侯嗣国也。引申为凡继嗣之称。”可见,“嗣”乃较为正式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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