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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是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那些奉公守法、清正廉明、推行教化的地方官。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对循吏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奉法循理之吏”。
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
《论语·学而》载“: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把儒家思想的仁和孝的本源及辩证关系关联起来,将儒家思想以仁孝为轴心、君子为载体的内外品行呈之于世。儒家以仁为本、孝以辅,融“人治”之理想载体——“君子”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施养、教、治三位一体之“仁治”,变殷儒之柔顺为孔儒之宏毅,以救周道之颓、宗法之衰。儒家思想的仁孝观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王室衰而诸侯兴的晚周时期,儒家的仁...
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政治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参考与借鉴传统中国基层司法裁判对社会效果的注重。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为主要分析对象,首先,展现宋代司法裁判实现社会效果有制度基础,包括层次化、体系化、形式化等成文权限划分制度,也在实践中形成类型多种的灵活变通的纠纷化解不成文制度;其次,宋代司法裁判实现社会效果有理念表达,形成以“和睦”为价值追求、“风气”为裁判归宿、“教化”为手段的观念体系;最后,...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的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至公元1398年)政治、经济、文化繁荣昌盛,被后世称为“洪武之治”。康熙曾五次前往南京明孝陵谒陵,还亲笔题写“治隆唐宋”并树碑于明孝陵前,这是对明太祖时期综合国力的评价和肯定。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王小波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拜占庭法律史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1CSS002),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张媛、王翘。国外对于拜占庭法律史的研究开始较早,朱塞佩•格罗索、伯尔曼、特洛伊阿诺斯等人的研究成果中均有涉及。而国内对于拜占庭法律史的整体研究非常薄弱,受语言与资料的限制,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是外国法律史领域的一块处女地,目前尚无其他关于拜...
元代的"条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总称。但"条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体系时,选取"格例"一词。元代的"格例法体系"是以"条格"和"断例"为主体,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在中华法系从"律令法体系"到"律例法体系"的转变中,元代"格例法体系"的过渡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律典和令典的分立过渡到律例合编;二是"断例"这种法律形式进入法典;三是断例的形态为其续编提供了可能...
东亚法制研究中心成立于2020年7月,由法学院具有韩国、日本留学经历的教授、博士等牵头,并邀请中、韩、日等东亚国家著名高校法学教授以及东亚法律实务专家加盟而组建。
时间与刑罚:清代“永远监禁”考略
清代 永远监禁 秋审 刑罚
2022/1/21
学界将清代“永远监禁”作为秋审、朝审的特殊结果,但缺乏深入探讨,文本与实践的考察表明,“永远监禁”主要创制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达到适用高峰,直至清末。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当中呈现出制度型“永远监禁”与权宜型“永远监禁”并行的状态,而“永远监禁”以其自身的灵活性、惩罚性、层级性也发挥了其他手段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皇恩宣示、情法两平、疑案处理与预防犯罪方面,反映出“永远监禁”的刑罚本质...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全书”及以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国民党统治的集中体现。自废除“伪法统”“伪宪法”的提出,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正式废除六法体系的文件发布,再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废除六法体系上升为宪法性要求以及之后进行的旧法改造和司法改革,这一系列过程之间都存在必然、合理、正当的逻辑联系。设身处地地看待这一历史历程,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