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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是一个在认定事实基础上的法律适用过程,而认定(发现)事实(诉讼证明)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往往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最基本问题之一,因为任何诉讼都必须对证明结果作出判定,法律与法学理论必须要给出一个判定的尺度和标准。”[1]对于诉讼证明标准,我国传统的在理论和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是“客观真实论”,但这种理论日益暴露出自身的逻辑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提供任何可操作性的标准...
“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在哈耶克的法哲学中具有基础性的“枢纽”地位,集批判性、建设性、价值性三重意蕴于一体。批判性意蕴批判了视法律为立法产物的错误观点,建设性意蕴肯定了立法的积极作用,价值性意蕴表明了(自生的)法律优先于(立法的)法律。正确理解“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也就把握了哈耶克法哲学的精髓。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他死于其毕生热爱的雅典同胞之手,雅典公民民主投票的结果是:281:220。生活于现代的人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作最后申辩的场景,但在柏拉图,这位苏格拉底天才的学生笔下,苏格拉底如此生动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读《申辩》,我们为苏格拉底的滔滔雄辩所倾倒,又为雅典人的冷酷无情而愤慨万分。读《斐多》,我们为苏格拉底从容不惧的风采惊叹神往,又为这样一位伟...
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我在这里所谈的学术权力不是指国家进行科技、教育的行政管理权而是指不具备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所具有的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管理的权力。因为国家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权是属于政府权力,它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范围。我们这里所谈学术生产权力的范围包括:学术单位内部就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
法律的道路     法律  道路       2008/12/3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     自然法学  新体系       2008/11/14
前提在于承认东方(中国)也有一种"自然法"的观念及其学术表达。关于这一点,学术界颇有争议。我认为,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说"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实际上只是在说"中国没有西方那种自然法",其要害在于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东方。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早在讨论"古代中国有没有哲学"这个问题时就凸显出来了,时至今日,已经没有多少人再坚持"古代中国没有哲学"的论调,"古代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这种论调的命运...
公司治理问题是国企改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国企改制后,国有公司治理绩效的不佳仍客观存在。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反思。文章指出,代理人问题仍是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有基于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以及国有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国有公司治理问题应当以专门立法加以规制,而对非国有公司的治理问题宜以市场自律性机制来加以引导,即由各类民间性自律性团体提供非强制性的治理原则来加...
近代儒家与民主     近代儒家  民主       2008/10/14
我在夏威夷参加了一个会议,这个会议的主题是讲JUSTICE AND DEMOCRACY(正义与民主)的,我的论文论述了中国儒家与民主的关系。我认为现代知识分子正在处于一种衰落的过程,以前在政治社会中知识分子曾占居中心地位,可到了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从袁世凯到毛泽东,纵观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政治权力得与失的过程,知识分子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我现在想谈谈有关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吸收西方某些观...
康德论“自然权利”(下)     康德  自然权利       2008/10/13
二、康德的权利概念自然法为权利提供根据。因此,康德的权利概念就是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加以界定,而不是从人之生存欲求的自然法则的意义上来加以把握。权利在本质上是与先验自由相关的一种内在能力,惟有针对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权利概念才能获得真正的意义规定,它意味着在普遍的自由法则之下人对做或不做什么的理性判断和选择,而自由法则恰恰首先表明的是一项责任,也即“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在理性的一条定言命令之下的必然性”,...
康德论“自然权利”(上)     康德  自然权利       2008/10/13
康德的法权哲学不仅不否定古典自然法学倡导的“自然权利”学说,而且认为“权利科学研究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或立法者必须从这门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的不可改变的原则。” 然而,正因为如此,康德专门批判了以霍布斯为杰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 因为以霍布斯为重要奠基人的古典自然法学在探讨“自然权利”的学理上存在严重的不足,远未能达到康德所要求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
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该过程经历了理解、解释和判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期间充满个体的主观性、创造性和群体的参与、程序的约束以及社会法律价值观念衡量等各方面因素,而个案裁判是这一过程呈现的最终结果。因而为使判决理由具有说服力,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是满足判决正当化,实现法治所必需的,所以也正是我国审判改革的重点所在。
鉴于相关文献的散佚及后世疑古思潮的影响,子思学派的思想未能引起后人研究的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初步考证,认为现存《子思子全书》与《孔丛子》中的部分内容、《礼记》中的四篇及郭店儒家简中的有关篇章大致反映了子思学派的思想。这些文献体现了一个共同特征:作为儒家后学,子思学派的思想已具有明显的法家倾向,其思想特色处在儒法之间。具体表现在:卑己尊君──为君主确立至上的权威;公、私两个领域分而治之原则;牧民以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政治、法哲学的一部巨著,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对它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他提出了“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对正义的理解堪称达到了最高境界。本文主要从《正义论》和以前理论的联系与区别、《正义论》的精辟、独特的观点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自己对该书理论精髓的浅薄认识和感悟,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某种意义上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1]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实质合理性”的倾向。这正如中国美学[2],就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中国法律观与审美观倒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权利(义务)与程序的关系,正如中国审美中的“神”与“形”、“意”与“像”、“情”与“景”[3]等关系一样,前者为内容,后者是形式 。中国美学思维把“神”、“意”、“情”、作为目的,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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