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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提出了先行法治化目标。针对这一现象,学者们就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可行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关系以及是否仅限于发达地区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在政府、法律职业阶层和民间力量等地方法治发展主要推动力的相互作用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呈现出“体制内回应型”的基本路径。“体制内回应型”路径下的地方先行法治化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偏离法治的情形。客观评判“地...
公司治理全球趋同理论是国际公司法学界在上世纪90年代发起的阶段性议题。趋同论与多元论的广泛交锋、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利益相关人模式的优劣权衡、竞争压力假说与路径依赖假说的鲜明对比、法律移植假说与境外上市推动假说的切磋琢磨等多处论战令人印象深刻,也广泛检视了现代公司治理领域的多项命题。该理论也是我国公司法近十年来立法演进与理念变革最重要的域外理论背景之一,为2005公司法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股权分...
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 即使是人文科学) 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
与制定法传统下的法律推理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由法律规则、指导性案例、案件事实以及判决结论四个要素构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由于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作出是否同案的判断以及如何形成同判是整个法律推理的论证重点,判定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以及如何作出相同判决的方法自然成为这种法律推理的核心方法。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的规则主要包括:基本参照规则、实现同案同判的认识规则、断定同案的判断规则、形成同...
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     物权法  债法  自治性  独立性       2016/11/16
物权法的自治性是德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性观念。该内在观念渗透于外在体系以及一系列规则之中,例如物权法的独立、物权客体的有体物限定、物权法定原则、抽象所有权概念、物权行为和独立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等。但物权法自治性的观念在实践中逐步被软化,而荷兰民法典和《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的规则设计更是整体上放弃了该内在观念。这种观念变迁的社会动因是基本交易结构的形成和交易实质化之间的平衡,它要求物权法和债法之间存在...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的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理解腐败”的言论加以禁止,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巩固民主的正当性和合理...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渗透到世界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行业乃至每一个人的今天,探讨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显然是一个“很合时宜”的话题。 从学理上讲,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背景与理论基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性质、范围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当前国内外金融法研究的重要命题。鉴于此,本书欲从法律视角对这些问题作出较为系统与深入的理论分析,进而对国内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作出较为全面的实证分析并提出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精神的深刻诠释。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
人权法学应当重视多学科研究,体现实践性特点。人权法学关注的问题既体现为人权原理这种具有哲学意味的理论问题,更多的是丰富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与人的尊严相关的各种现实问题。无论是价值问题还是事实问题,都有从不同学科共同着手的必要,也有对多学科研究成果统合的必要,人权法学就是统合多学科成果的产物,它的进步有赖于多学科综合知识的滋养。在人权的制度化时代,多学科的实践性研究应当成为一种自觉,从理念、制度和...
中国法治的人文道路     法治  人文主义  宪政  认知理性  道德理性       2016/11/17
现时代需要一种融合中西人文主义之精髓、兼济人的认知理性与道德理性的新人文主义。从人文主义的视角看,道德人文维度与民主政治维度是构建中国法治需要着力加强的两个方面。在法治发展道路上,中国需要协调好法治的道德、功利、政治与行政四个层面,沿着自身的文化传统,打造政治和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开拓一种具有厚重人文底蕴的“道德的民主法治”,实现仁义道德与自然权利、民主法治在现代的历史衔接。
前文中引孔子所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德礼政刑不可偏废,但是应该以"德礼"的普及为追求。因为德礼教化不仅可以使民众避免违法犯罪,而且可以使民众有羞耻之心,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即"有耻且格"。汉代在对秦法的反思中,孔子有关德礼政刑关系的论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进一步发展。在德与法关系的论述上,汉儒有两大贡献:第一,确立了刑在治国中的...
关于家礼与国法,要想更好地理解它们的意义,就应把它们置于社会和更大的系统中来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构成是一个和谐的系统,家礼与国法是它的组成部分。传统中国的秩序构成与社会结构一致。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社会、国家,家礼家法对应于家庭家族,乡礼乡约对应于乡里村落,帮规行规对应于社会上各行各业,国礼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从家礼家法到国礼国法形成一条秩序链,家礼家法是这条秩序链...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形成了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全面联系视角对有机统一的解答,导致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平面化犯罪论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无法应对实践需求以及主客观要素混淆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刑法应该摒弃泛而论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以客观主义为立场、以明确界分客观与主观要素为内容、以阶层...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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