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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19:00至21:00,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应邀至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润良报告厅,为在校研究生作“抽丝剥茧,直击热点——陈洪兵教授剖析刑事热点案件”的主题讲座(东南大学人文与科学素养系列讲座)。陈洪兵教授在作了简短的开场白后,随即展开了精彩的讲座内容。
2021年10月29日下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应邀至山东政法学院,于知行楼一楼庭审直播室开展了《刑法解释的奥妙》专题讲座。山东政法学院副院长许海波教授、山东省高等学校刑法学重点学科首席专家曲伶俐教授、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副院长李朝霞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教研室主任彭俊磊博士出席了本次讲座。讲座由徐海波副院长主持。
2021年10月27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公布了“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立项名单。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指导的刑法学博士毕业生魏超获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立项。
2021年10月26日、27日晚,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应“法律名家讲堂”的邀请,进行专题为《40个常见重点刑法罪名实务要点》的公益直播授课。本次直播授课吸引了众多刑法爱好者参与观看,在线观看高达28000人次!
近日,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公布了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2014-2020)”评选结果,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著作《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获得一等奖,刘春园副教授著作《西方刑法思想的起源与进化——以西方文学刑罚观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获得二等奖。
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2014-2020)”评奖活动,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2021年8月15日,共有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务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的67部著作参与申报。为了保证评奖的公平与公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特设立“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历经初评与终评两个阶段,已于2021年9月26日顺利完成。评委会会议严格遵循...
“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说法,强调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这只不过是一种“僵硬的违法一元论”。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在某个法律领域中属于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也是违法的,刑事犯罪仅在量上与行政违法、民事违法不同,进而强调在整个法领域中应当对违法作一元而非相对化、差异化的理解。抽象地看,这种主张似乎有道理。但是,一旦结合具体事例就能够清晰地看出其不合理性。例如,甲牵着自己豢养的一条猛犬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应该说,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服刑罪犯经过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是指减刑以后的剩余刑期呢,还是不包括减刑的剩余刑期。笔者注意到,司法实务中对服刑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又裁定假释的,假释考验期是根据减刑后的剩余刑期来确定的。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治理方案,也是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合规评估的重要依据以及办案机关对企业作出进一步法律处理的参考。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实务上多数判决主张股权能够成为本罪对象。在林惠荣被控侵占股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惠荣利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便利,未经股东池某、张某2、游某的同意,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同意池某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同意张某2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同意游某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等文件,委托漳浦正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变更...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法定刑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在本罪第一档刑中,并没有关于情节的规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客观...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广东省肇庆市诞生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例,随后其他一些省份也相继迎来了首个案例。该罪的实践落地,固然对遏制催收非法债务社会乱象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亦应理性地认识到,刑罚是把“双刃剑”,“发力”过度亦会产生“副作用”。在法律适用时,应当注意秉持谦抑的审慎原则,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
司法实践中,用点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点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客观上要根据点火事实所造成的危险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也要根据点火行为造成危险的直接性、可控性与高度盖然性进行因果关系判断;主观上要根据是否认识到点火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以及对此的认识程度。
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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