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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十六讲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 课件 第十六讲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5/11/4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十六讲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废止问题
死刑废止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2007/12/1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如果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是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或者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就可能被适用死刑。我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废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不符合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2007/12/10
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走私犯罪,即第116条的走私罪,这一罪名下包括了走私任何物品的行为。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走私罪的法定刑,其他方面未作任何修改。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施行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与补充,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