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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21-135 共查到法学 土地相关记录1980条 . 查询时间(0.469 秒)
再审申请人李银山因诉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终1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银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并未经过审理,便对案涉行政行为进行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
再审申请人郭振江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行终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振江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建房是经过任丘市村委会同意的,并非违法占地。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被申请人作出的任国土资罚字(2010)第15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到过任丘...
上诉人焦玉平因诉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占用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焦玉平系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村民,1998年12月10日邢台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中记载其承包土地2.38亩,承包地块名称为光华路北,后经开荒,焦玉平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13亩。...
再审申请人刘春伶因与被申请人兴隆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海同土地行政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伶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自留栗子树树下的土地不是集体建设用地(村庄)。二、被申请人以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不予再审...
上诉人郄会娣因诉博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博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2016年8月3日,原审第三人赵占虎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博野县城东镇许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博野县政府于2018年为原审第三人赵占虎颁发冀(2018)博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1225号农...
再审申请人张国杰因诉被申请人衡水市冀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冀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行终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杰申请再审主要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系主观推断,并没尊重客观事实。申请人是否收到冀州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本案被诉冀州国土资决...
上诉人耿春兰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市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耿春兰于2020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邯郸市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8日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其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再审申请人刘和祥、刘义祥、刘瑞珍、刘平祥、刘月芝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石家庄市于底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行终4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和祥、刘义祥、刘瑞珍、刘平祥、刘月芝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申请人依法取得的物权,...
再审申请人樊凤珍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吴伟杰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三河市人民政府、张凤清与被申请人广东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原广州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因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行终2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董保平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董增祥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保平申请再审主要称,1、案涉宅基地属于申请人二爷董现会所有,申请人父母为其养老送终,使用权在董现会1963年过世后已归申请人父母继承,村干部及亲属等人均可证明。申请人父母于1973年拆除了...
再审申请人郭玉桥因诉被申请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行终3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玉桥申请再审主要称,1、申请人在案涉土地建房经过村委会同意,因2009年修建大广高速征收申请人原宅基地,村委会同意将案涉土地补偿给申请人。2、申请人没有收到任国土资罚字(2010)第1592号《国...
复议申请人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社区留芳居民小组(原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留芳组、以下简称留芳组)就其申请执行长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2020)湘01执17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留芳组申请复议称,(2020)湘01执175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城县清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赤城县兆龙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大海陀乡马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江。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25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赤...
再审申请人王志刚因诉被申请人承德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杜受田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刚申请再审主要称,1.申请人王志刚和王志恒是亲兄弟,王志恒的房子是占用王家自留地建的,按照分自留地的标准,其宅基地面积0.35亩内有申请人户0.05亩自留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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