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法学 >>> 判决文书 >>> 行政文书 >>>
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行政文书 上海相关记录227条 . 查询时间(0.948 秒)
再审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坚锁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闵行人保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4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德均申请再审称,其受伤前并无前列腺炎等疾病。2017年5月5日在工作中因事故造成手腕和会阴部受伤后,其向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众公司)申请就医和休息,但凯众公司为完成生产任务不予准假,再审申请人只能被迫带伤工作,由于连续久坐压迫受伤的会阴造成尿频尿急,并引发XXX疾病。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只否定了再审申请人所患XXX疾病、膀胱湿热证、尿道综合征与碰伤会阴部之间存在因果...
原告周峋栩,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士威。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剑,党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顾青芸,女。委托代理人王珂,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孔令毅,男。
原告秦鑫淼,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钱骏。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周雄飞,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男。委托代理人金依琼,女。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余旭峰。委托代理人朱雯博,女。
原告姚虎林,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苏国铭。出庭负责人陈忠,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刚。
上诉人李荣庆、李晴玫、李荣云、李荣端、李晴霞、李荣祥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4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雅英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浦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补偿协议》解除后,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被上诉人受理杨浦房管局的报请材料,组织了审理和调解,在杨浦房管局与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决定书同时公告,程序合法。上诉人石建忠主张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错误,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认定被征收房屋类型...
上诉人洪秀珍、倪敏杰、倪泓立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洪秀珍、倪敏杰、倪泓立上诉称,其为被征收公房的同住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具有独立的起诉资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上海晓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晓明灯饰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4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顾英杰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初1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顾英杰系顾宝珍之子。2016年5月3日,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浦东规土局”)对顾宝珍等(户)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6]第3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6年11月9日,原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催告[2016]第56号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查明,案外人华某某系昌悦公司员工,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阳光园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17年9月11日,华某某猝死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阳光园小区二期地下车库。2017年12月20日,盛青(华某某之子)向奉贤人保局申请认定其父亲华某某死亡为工伤。奉贤人保局于2017年12月27日受理后,进行调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盛青在笔录中陈述:其父亲华某某周一至周六上午7时...
上诉人薛晓润诉称,其要求被上诉人就光大银行相关分行发放贷款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借款中手续费、服务费或保险费,无论何种具体名称均是变相利息,光大银行与上诉人之间无合法的借款合同,该银行也无法提供上诉人向其借款的申请,光大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也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审裁定对此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明春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告知书》中也并未将王明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视为查阅案卷材料,相反被上诉人根据王明春的申请,对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部分公开。据此,与原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王明春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
原告孙文友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文友、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俊峰、程颐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研究生教育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世界大学科研机构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大学排行榜-

正在加载...

人 物-

正在加载...

课 件-

正在加载...

视听资料-

正在加载...

研招资料 -

正在加载...

知识要闻-

正在加载...

国际动态-

正在加载...

会议中心-

正在加载...

学术指南-

正在加载...

学术站点-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