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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行政文书 合同纠纷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116 秒)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旷远,男,200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吴迪。委托代理人苏建新。委托代理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陆国强,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陆旷远诉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
第三人任新江,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荣兴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任荣兴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
原告金瑞良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第三人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金瑞良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瑞良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
再审申请人陈基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5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基成申请再审称,本案的法律依据和案情清晰,原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
上诉人邵来琪、邵根琪、邵华琪、邵安婷(以下简称邵来琪等四人)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管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7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原审审查查明,1989年6月30日,邵宝成向原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对原上海市光新路XXX号房屋进行权属登记...
上诉人郑皓颖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郑皓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金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刘怀伟,北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焕东到庭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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