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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基本权的保护无疑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也正因如此,是否以维权为目标,也成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实质理性的重要标准。虽然各国宪法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中保护基本权的政治宣示来标示自己具有这样的实质理性,但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范,无论是语词表述、规则构造或是体系安排上都各具特色,由此也形成了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差异。
2012年6月23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纪念1982年宪法30周年暨‘走近宪法规范与宪政精神’”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举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董和平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吴家清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债权与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基本二分,它们因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根本差异而不同,但这不妨碍两者的规范关联。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来看,它们有引导与发展的关 系,如买卖之债为所有权移转提供了条件。在权利存续的层面,它们有伴生与协力的关系,如在地役权设定后,供役地人对地役权人享有请求支付费用的债权。在特性交错方面,诸如相邻关系中的赔偿请求权等债权有物权的绝对性,并与物权一体并存,对物权受让人有约束力,存在融合和并存...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
积极迅速地构筑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发挥法律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促使韩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骄人业绩。 从法律名称明确冠以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角度讲,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国家。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产业在韩国的全称是“文化内容产业”,其内涵、外延与我国的文化产业是不同的。所谓文化内容产业,指的是文化内容产品的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服务。
现在人们经常会发现,从法律观点出发与从社会观点出发对许多社会现象、法律现象的评价不一样,甚至完全冲突。实际上这涉及社会现象的规范性和规律性问题。简单地说,法律观点是从规范性出发,而社会观点则是从规律性出发对社会现象评价的。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一定的困境,引发对法律移植的检讨。法律多元论与文化多元论强调法律对社会的依赖性,而强调法律体系与社会之间的选择性关联理论却指出了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子系统构成,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构成了结构耦合的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移植是可能的。但法律移入国的既有法律体系对法律移植之成败具有关键意义。中国法律移植可分成两个层次,两个层次之间关系复杂,第二层次法律移植在分析中国法律移植问题时具有关...
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但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其价值诉求在于权利神圣、权利先在、宪政民主以及宪法是法。宪法保留作为一种事前保障,比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它只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开端...
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司法中援引或运用一定规则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规范。裁判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援引一定规范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规范;另一种是法官运用一定规范而构造的裁判规范。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既可以被法官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规范,也可以被法官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原材料”加以运用。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些制约性条件,需要法官识别民间法,也给法官增加了论证义务,以便使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或者以民间法为据构造裁判...
追求和实现预算民主是我国预算法修订的目标之一。预算法律关系是公共预算关系的抽象和拟制,是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制定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指引,在预算立法与实践之间起着承启的作用。修订预算法应加强预算法律主体的开放性和制衡性,规范和完善不同的预算法律行为及其法权配置,并使预算法律责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预算法律文本中蕴含的各类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分析,旨在通过对预算法律所预设的逻辑秩序进行阐释和解析,进而说明...
宪法变迁是为了弥补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缝隙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违宪,宪法变迁属于一种具有法效力的客观事实,由此,宪法变迁必须接受法内在价值的评价。这也产生了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不能违反宪法价值而导致违宪的结果,同时,宪法变迁在宪法文本的解释空间内进行,反之,应通过修宪来解决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落差。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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