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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记录37条 . 查询时间(0.155 秒)
荣达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3年10月31日,荣达开发公司在另案中收到刘亚军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合同应当自荣达开发公司收到反诉状之日解除,原判决以另案判决送达时间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荣达开发公司要求刘亚军支付房屋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刘亚军在(2013)石大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案件中,以反诉的方...
王岩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已支付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租金7万元;3、判令一、二审相应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租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依第二次庭审笔录的记载,也能够说明再审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1日火灾前支付了最后一...
辽宁蒲公英广告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立案的请求。理由:(2018)辽0302民初1314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次起诉在诉讼主体上已改变,原来起诉人是孟凡信,现起诉人是辽宁蒲公英广告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主体已改变,虽是同一事实,也应给立案审理。裁定认定起诉人辽宁蒲公英广告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不是本案中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依据是民...
杨凤国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辽06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和(2021)辽06民终16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租赁房屋起止时间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自1999年起,被申请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再审申请人经营统一阁酒店,该事实认定依据是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月1日打印的《补偿申请》,但在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供了统一阁酒店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再审...
再审申请人张海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4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澎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
张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主要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五、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六、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
再审申请人卢显臣、沈阳市沈河区恒盛隆餐饮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高律姝、周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显臣、沈阳市沈河区恒盛隆餐饮管理中心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
再审申请人浙江盛景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盛景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认定。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江东现代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延伸段东侧(仇毕旧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毕伟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宁波海曙纳尔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江东现代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寿飞燕,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运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再审申请人寿飞燕、汪运成因与被申请人李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毓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港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法定代表人:余伟国,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毓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港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洪亮,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起,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创,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蓉,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再审申请人张洪亮因与被申请人何国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
再审申请人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小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渤海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股权转让协议》3.10条款是关于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的原则性约定。虽然存在文字瑕疵,但是...
郭为民、高素艳申请再审称,(2020)辽03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郭为民、高素艳可以提交新证据,该新证据足以推翻该份判决。案件的真实事实为1997年,郭为民、高素艳从鞍山解危解困房屋开发公司(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得一处单室住宅,并委托开发公司将窗户改成门,准备商用。郭为民、高素艳经挑选后选到了21#1层面积为98.03平...
刘东绪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聂渤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刘东绪返还26700元租金的证据,也没有出示刘东绪收到过租金的证据,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经返还剩余租金,判决认定租金已经返还的证据不足。刘东绪与聂渤达成返还租金口头约定,聂渤按照约定返还,该事实认定错误。刘东绪从未收到过剩余的26700元,聂渤没有返还租金的行为。刘东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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