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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30 共查到刑事文书 毛某相关记录46条 . 查询时间(0.323 秒)
罪犯毛伟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毛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苏0803刑初5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毛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8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季毛球驾驶牌号为苏H××...
罪犯毛必利,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必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其与同案被告人退缴人民币52725701.83元,上缴国库;在案冻结的银行账户内...
罪犯毛春梅,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梧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春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毛春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桂刑终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毛春梅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0日交付广西...
罪犯毛自武,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南市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自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0日交付广西贵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21年1月...
罪犯毛加胤,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加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
罪犯毛勇,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毛勇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黑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贤龙、毛庆国、徐奇耀、柴爱国、黄国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浙09刑初6号刑事判决。徐贤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徐贤龙指定了辩护人。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东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2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
关于拉某、加某、彭某、多某上诉请求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判令朋毛当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735493.5元,拉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206881元,上述费用共计942374.5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彭磊、毛德安、叶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标的方式,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前债等,造成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董郁彬、陈志红、罗丹参与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列六被告人均应分别依法惩处。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彭磊、毛德安为主预谋设立非法集资平台,分别具体负责集资...
毛学件: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1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有:1、原一、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同意你申请调查取证、进行侦查实验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未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违法。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
罪犯毛志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2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毛志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毛渊印: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02)新中刑申字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申字第14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你没有对被害人毛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
针对毛洪梅及其辩护人所提毛红梅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卷的《到案经过》载明,毛洪梅虽于2015年9月30日主动投案,但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直否认自己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涉案赃款的去向始终未能如实供述,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原判据此认定毛洪梅不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毛洪梅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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