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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76-90 共查到法学 债权相关记录138条 . 查询时间(0.083 秒)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历年政府性债权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银川市政府债权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权清理工作。
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新破产法就此设置了破产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过于抽象。依据相关法条,在债权表的异议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难以确定。基于此,重点分析了新破产法第58条,并根据破产法一般原理得出结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应以自己为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债务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异议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课件第七编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编者按:如何正确理解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条之规定,是公证法颁布以后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的法释[2008]17号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照。为便于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本版在此专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已于去年12月26日起施行。现就该司法解释的理...
在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资产保全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而还款意愿很差的到期(逾期)债权,在常规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后的手段往往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解决。起诉的结果不外两种: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以诉促谈”,即以诉讼手段使双方“和解”,通过“和解协议”的履行,达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金融债权处置是指金融债权的实现,是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措施。以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为经营方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能够全面体现金融债权处置方式。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年来的运作情况来看,合法有效、高效低成本、形式多样的处置方式,为我国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保障债权安全方面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另外也提出了债权处置方式的新课题。下面就金...
金钱债权的票据化,是指债权人收受金钱的权利,由债务人以汇票、本票和支票加以记载并交付债权人,届时凭票据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和给付金额,以清偿债务。与此同时,金钱债权的票据化还可使债权人的处于合同付款期前的金钱沉淀状况较为容易地转为活跃的流通状态,可更充分地发挥一物多权的作用。债权票据化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对金钱债权票据化转换形式、债权的票据化及其法律后果、票据化的风险及...
第三编 债权总则第二十章 通则第六百四十五条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第六百四十六条 【债的标的:给付】债的标的,指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提供资源、不作为等。债的标的,也称给付。第六百四十七条 【给付必须合法】给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我国民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概念的意见,由来已久。在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曾发生过争论。已故著名民法学者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一文中说,有人主张我国民法“应摒弃债的概念。理由是:(1)我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国家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债的概念大相径庭;(2)债本身是一个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3)债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
债权凭证是为解决“执行难”而推出的改革举措,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本文从归纳分析债权凭证的法律属性入手,推导提出债权凭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申领、执行适格准入、执行内容限制、禁止债权凭证滥用等基本原则,应当遵循禁止适用情形、执行期限适用、恢复执行条件、担保行为无效、有条件转让、继承和继受、效力消灭等七项具体适用规则。
债权让与若干问题     债权让与  问题       2008/11/25
演讲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人:于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6年11月20日晚6点30分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摘要]2006年11月2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中心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
近现代民法有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便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从而可以拒绝返还所欠的债务。但在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担保时,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此等担保物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进而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可否请求返还标的物,不仅是学说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发生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可...
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Identitat),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之谓。(注: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自刊,1948年版,页65。)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的物者,也不能免除其给付义务。后者如在债权人之迟延,债...
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享有两种选择权,即:承认预期违约并立即行使诉权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坚持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应作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本文在分析英美法判例和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债权人的选择权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其权利。
德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法国、我国民法则认为它系债权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否认准物权行为的存在,日本民法的多数说一方面持准物权行为说,另一方面又否认无因性。由此带来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在构成、样态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我国民法上,债权让与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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